(2015)环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环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石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贾某某已私下达成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