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晓丁与魏建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丁,魏建勋,魏利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103-2号原告郭晓丁,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魏建勋,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魏利贤,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柏乡县电力局职工。原告郭晓丁与被告魏建勋、魏利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晓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