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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晓丁与魏建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丁,魏建勋,魏利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103-2号原告郭晓丁,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魏建勋,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魏利贤,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柏乡县电力局职工。原告郭晓丁与被告魏建勋、魏利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晓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