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巴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李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