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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建与马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马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胡建。委托代理人黄拥军,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飞。委托代理人马昌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建诉被告马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建负担。审判员  叶德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