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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本良申请执行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良,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良。被执行人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发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李本良申请执行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在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申请书后,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途观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淮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淮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