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古鼎家具厂与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荣荣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古鼎家具厂,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荣荣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住所地南宁市石埠中学旁边。法定代表人陈继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刚、蓝中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06层0601-0610。法定代表人张朝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宁荣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5栋203房。法定代表人姜小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婧、黄结兰,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与被告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宁荣荣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古鼎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原告南宁市古鼎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张水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