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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张成英与王忠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英,女,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袁玉双,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张成英之女。被执行人王忠付,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执行张成英与王忠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忠付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毓 荣审判员 谢 光 琴审判员 唐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晶(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