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红星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33号罪犯刘红星。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闵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红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9日被投入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红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