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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肖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肖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9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被告肖英,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肖英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