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XX飞与被告柴志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柴志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739号原告:XX飞,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立,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志勤,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柴志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飞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XX飞承担。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