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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有亮与韦文生、韦少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有亮,韦文生,韦少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韦有亮,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韦文生,男,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韦少喜,男,壮族,农民,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有亮诉被告韦文生、韦少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有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韦有亮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丘岳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