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云执民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与毛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毛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住所地云和县。负责人:阙玉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明,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毛晓伟。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晓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14477.0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14477.09元。现被执行人毛晓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良伟审判员  杨世田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