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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郑嵋与李江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嵋,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郑嵋。被执行人:李江峰。申请执行人郑嵋与被执行人李江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潘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江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