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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建、蔡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益仁,李建,蔡乐敏,陈海东,蔡丽娜,余定杰,陈林素,李成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益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建。原审被告:蔡乐敏。原审被告:陈海东。原审被告:蔡丽娜。原审被告:余定杰。原审被告:陈林素。原审被告:李成善。申请再审人徐益仁因与被申请人李建、原审被告蔡乐敏、陈海东、蔡丽娜、余定杰、陈林素、李成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益仁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蔡丽娜的婚姻于2012年11月19日已经解除,原审判决认定借款系蔡丽娜、徐益仁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故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6月10日生效,徐益仁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原审确有错误的,本院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益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徐劲风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