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枫林晚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铜川市印台区枫林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铜川市印台区枫林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枫林晚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印台区枫林晚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