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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韵意工艺品厂与被告福建省万旗科技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1122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韵意工艺品厂,福建省万旗科技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德化县韵意工艺品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万顺发建材有限公司内)。经营者郑志勇,男,汉族,德化县人。被告福建省万旗科技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鹏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韵意工艺品厂与被告福建省万旗科技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化县韵意工艺品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化县韵意工艺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小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