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张甲,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永安路**号,居民。被告张乙,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栗园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寇某,女,1989年3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新城社区*组人,现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栗园村*组,居民,系被告张乙之妻。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张乙的委托代理人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张乙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他借款25万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现他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25万元。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一张,证实2014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张乙辩称,他向原告实际借款时间与借条上的时间不一致,实际借款时间在2014年10月2日之前,原告提交的该份借条是将之前几次借款合计后换的总借据。陆续借款的总数额应该是26万元,后偿还了1万元,便在本次结算时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借款属实,但是他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请原告准许他慢慢偿还借款。被告张乙���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辩解主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当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乙陆续向原告张甲借款,并于2014年10月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5万元借条一张。现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2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乙向原告张甲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对借款数额及还款事实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其无偿还能力,不能对抗原告依法追索债权的请求,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偿还原告张甲借款本金25万元。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00元,由被告张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