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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曾先忠与杨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曾先忠,农民。被告:杨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先忠诉被告杨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先忠负担。助理审判员唐子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罗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