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曾先忠与杨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曾先忠,农民。被告:杨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先忠诉被告杨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先忠负担。助理审判员唐子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罗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