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葛明道、刘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葛明道,刘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匡加春,公司经理。被告:葛明道。被告:刘广霞,系被告葛明道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道、刘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苓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