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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葛明道、刘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葛明道,刘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匡加春,公司经理。被告:葛明道。被告:刘广霞,系被告葛明道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明道、刘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滁州春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苓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