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5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贺维强、撖子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祥,贺维强,撖子刚,贺开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576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祥,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贺维强,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撖子刚,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开开,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永祥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053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维强、撖子刚、贺开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刘永祥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7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刘永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5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