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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温礼财与于金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礼财,于金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温礼财,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建设生产兵团第二师。被告于金熙,男,汉族,现住新疆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礼财诉被告于金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礼财撤回对被告于金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贵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