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游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