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美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美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育才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6227688-9。法定代表人林喜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美秀,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美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福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玉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