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闵代富与李永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代富,李永桥,邱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17-3号申请执行人闵代富被执行人李永桥、邱国莲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桥(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江夏区流芳街流芳街大邱村、建筑面积为207.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夏200306813号、拆迁编号为E140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收益人民币35016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