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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雄杰与陈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雄杰,陈强,陈俊宇,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雄杰,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宇,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一笑,广东道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裕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雄杰因与被上诉人陈强、陈俊宇、原审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9日,陈强为甲方(发包方)另与黄雄杰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1队的房屋,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450元核算,夹层按楼层承包价一半计算;工程竣工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各种资料数据,方能进行工程验收结算;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完成本工程(甲方可入住)进行结算;工程施工期为200个工作日,从乙方做好地梁起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黄雄杰于2013年5月30日做好地梁,陈强按工程进度支付黄雄杰工程款264863.9元,黄雄杰已经于2013年12月25日将工程竣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陈强亦于2014年1月份已将该房屋出租入住。陈强、陈俊宇向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要求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保修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等文件资料未果,遂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向陈强、陈俊宇立即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房屋保修书;2.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向陈强、陈俊宇支付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承担。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12月8日,陈强、陈俊宇(发包人)与诚建建筑公司(承包人)另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诚建建筑公司承包陈强、陈俊宇在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一队商住楼土建部分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工期180天,合同总价款3955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上述涉案房屋的报建验收等工作由诚建建筑公司负责。原审法院再查明:陈强与陈俊宇系父子关系,诚建建筑公司与黄雄杰系隶属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本案中,黄雄杰承建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诚建建筑公司与黄雄杰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保修书,其应将该资料先交付给陈强、陈俊宇,故对陈强、陈俊宇提出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应向其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保修书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陈强、陈俊宇按承包合同约定分阶段向黄雄杰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4863.9元,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第7项约定“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甲方可入住)进行结算”,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陈强、陈俊宇亦将涉案房屋出租入住,没有进行结算付剩余工程款,却提出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应向其交付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强、陈俊宇提出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向其支付律师费6000元的主张,由于合同并没有约定,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一、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强、陈俊宇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保修书;二、驳回陈强、陈俊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陈强、陈俊宇已预交),由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负担。上诉人黄雄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强、陈俊宇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已入住。根据合同约定,陈强、陈俊宇可入住要进行结算,但陈强、陈俊宇拒绝结算。承包人有交付相关资料的义务,但陈强、陈俊宇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暂行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本案所欠工程款都是工人工资,如承包人向陈强、陈俊宇交付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保修书》,他们就不会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因此黄雄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先结算再交付。被上诉人陈强、陈俊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雄杰应先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保修书》。黄雄杰未交付上述资料,致使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严重影响了房屋的出售及出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并列条款,应在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结算。黄雄杰与施工人员如有劳动争议,属另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承建陈强、陈俊宇房屋,承建方向建设方交付工程资料是其应尽的附随义务。且陈强为甲方、以黄雄杰为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各种资料数据,方能进行工程验收结算。黄雄杰上诉要求先结算再交付工程资料的请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如陈强、陈俊宇尚欠工程款,诚建建筑公司、黄雄杰可另案进行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黄雄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锦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