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天华物业公司与张艺耀物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艺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13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繁荣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士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艺耀,男,住伊春市伊春区黄金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艺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