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生与圣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生,圣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董生,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圣延才,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生与被执行人圣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