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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孟正与赵奇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孟正,赵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683号申请执行人:高孟正,农民。被执行人:赵奇云。本院在执行高孟正诉赵奇云(2014)甬慈观民初字第2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奇云尚欠申请执行人5107元院,另需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奇云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