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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韩桂英与郭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韩桂英。被告:郭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华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