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勇与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勇,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勇,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义,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开执字第21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义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实际冻结的2232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