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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姚传宝、姚樱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59号申请人:姚传宝,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姚樱珍,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姚传宝、姚樱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传宝、姚樱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姚传宝于2015年5月18日赔偿姚樱珍车辆维修费共计7000元整。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