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峰与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0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0号原告:高峰,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淝河南路文昌新村B区。被告:郑剑,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剑、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兰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人民陪审员 杨玉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