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康与王富民、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民,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成,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康申请执行王富民、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四方碳素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鸿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