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民初字第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南京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与赵银主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赵银主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900号原告南京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长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梅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前兴,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银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诉被告赵银主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谢三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