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忠秋、王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忠秋,王秀珍,陈中煌,苏苗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李董香。被告:陈忠秋。被告:王秀珍。被告:陈中煌。被告:苏苗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秋、王秀珍、陈中煌、苏苗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董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