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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剑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00170号原告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前瓦村。法定代表人刘立保,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剑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