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元市外国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外国语学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曦,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大向,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宁,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广元市外国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外国语学校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