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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东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东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凯丽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吕爱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锡刚,法务部经理。被告任东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东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