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继华与李昀青、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华,李昀青,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张继华。被告李昀青。被告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八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昀青,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继华诉被告李昀青、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继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昀青、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自有房屋一套及孙玉娥所有的房屋一套、张良贵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昀青、十堰市日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债权、股权收入。二、对担保财产原告张继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张继华1幢2-6-1号房屋(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一套、张良贵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公园路路南社区房屋(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一套、孙玉娥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港晖巷6-1号1幢2-7-5号房屋(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一套之权利转让、抵押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