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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夏国珍与叶信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珍,叶信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65号原告夏国珍。被告叶信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珍与被告叶信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信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信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夏国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信良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珍撤回对被告叶信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夏国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