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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曹某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