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曹某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