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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与李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李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有限合伙),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一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军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朋军,男,1993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朋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之委托代理人马嘉,被上诉人李朋军之委托代理人朱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三才堂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惠玲书 记 员  王晓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