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侯兆东、朱志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侯兆东,朱志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235号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5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侯兆东。被告朱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兆东、朱志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