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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侯兆东、朱志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侯兆东,朱志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235号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5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侯兆东。被告朱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兆东、朱志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天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