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叶春林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叶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99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男,汉族,1965年2月生。被执行人叶春林,男,汉族,1971年5月生。申请执行人刘玉华与被执行人叶春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徒辛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5813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8813元,申请执行费78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