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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都鹏、初笑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鹏,初笑帆,祝春林,张晓燕,段英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都鹏。被执行人初笑帆。被执行人祝春林。被执行人张晓燕。被执行人段英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商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都鹏的银行存款641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史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