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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董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