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士磊申请执行无锡市怡智颢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士磊,吴蕾,无锡市怡智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樊士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蕾,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被执行人无锡市怡智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伟航,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智证民字第841、84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无锡市怡智颢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市怡智颢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7279元,此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智证民字第841、84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