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1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功与姚喃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姚喃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5039号原告王功,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荣,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喃喃,男,1983年5月2日出生。原告王功与被告姚喃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广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薇、人民陪审员孟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功及委托代理人李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喃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16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30万元。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没有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7���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原告贷给被告30万元,于当日交付被告,无贷款利息。借款期限两个月,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庭审中,原告称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被告30万元现金,被告至今没有还款。被告未到庭,未能对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明确约定于2014年6月16日返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喃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功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自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七十六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姚喃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广存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人民陪审员 孟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