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刘荣、胡芳勇等与马余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许刘荣,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752X。申请执行人:胡芳勇,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7511。申请执行人:胡香,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7529。被执行人:马余启,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7137。许刘荣、胡芳勇、胡香与马余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余启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刘荣、胡芳勇、胡香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谢健宇审判员 林楚文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