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杜勇、杨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良,杜勇,杨庆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陈志良,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杜勇,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庆贵,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良与被告杜勇、杨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良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