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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杜勇、杨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良,杜勇,杨庆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陈志良,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杜勇,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庆贵,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良与被告杜勇、杨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良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来源:百度搜索“”